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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表决权与分红权

集中整理股东获取公司信息、参与表决以及分享公司利润三类核心权利的中国案例,重点覆盖股东资格与前置请求、原始凭证查阅、决议成立与无效、名义股东表决、增资中的优先认缴、强制盈余分配,以及分红诉请的主体与程序限制。

对照表

中港新核心差异

主题 中国 香港 新加坡
知情权资料范围 中国法区分公司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是否可以复制、是否可查原始凭证、是否受不正当目的抗辩限制,主要由公司法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细化。 香港更依赖对法定登记册、章程、成员记录等法定公司文件的分类查阅规则,不以单一“知情权之诉”概括全部公司资料。 新加坡同样以法定登记册和公司记录的分类访问为主,对信息取得路径的设计更偏向公司记录义务和治理程序。
表决权争议的审查方式 中国法院通常围绕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是否合法以及是否侵害既有股东法定权利来审查,不轻易以商业合理性取代公司自治。 香港在决议程序之外,更常把受压迫、不公平损害和章程解释问题放进同一救济框架中综合处理。 新加坡也重视章程和法定程序,但在控制股东压迫或治理僵局场景下,常与不公平损害救济一并讨论。
分红权的司法介入条件 中国法院原则上尊重利润分配决议形成机制,但在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且控股股东变相分配、隐瞒或转移利润时,可以例外支持强制盈余分配。 香港更常通过不公平损害、董事义务或清盘等路径间接处理长期不分红问题,而非频繁直接命令分红。 新加坡同样通常通过压迫救济、衍生诉讼或章程与股东协议解释来解决分红冲突,直接司法命令分红并非常态。
替代救济路径 中国法下,股东除提起知情权、决议无效/撤销和分红之诉外,还可能转向股权回购、股东代表诉讼、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之诉等替代路径。 香港常见替代路径是不公平损害救济、衍生诉讼和强制清盘。 新加坡常见替代路径包括 oppression remedies、derivative actions 和 buyout-style relief.

相关法规

相关案例

知情权:股东资格、前置请求与原始凭证

先看知情权主线案件:谁可以起诉、何时必须先行书面请求、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能否查阅,以及公司主张“不正当目的”时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诉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公报案例:股东知情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股东提起知情权之诉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书面请求前置程序;公司以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抗辩的,应就该目的负举证责任;对会计账簿的知情权原则上限于查阅,不当然包括复制。 韩德泉、关松雪与沈阳致美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最高法二巡典型案例:股东知情权与原始凭证查阅 ·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并不当然否定其股东资格。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不仅应结合公司法,也应结合会计法理解;在公司未提出合理拒绝理由时,股东为了解公司真实经营情况,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 焦某与金珠公司、丁某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青岛中院优化营商环境案例:焦某诉金珠公司股东知情权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股东已经履行书面前置请求后,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章程、股东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仅以抽象怀疑主张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不足以对抗股东知情权。 青岛克罗恩化学有限公司与张志远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青岛中院案例:张志远诉克罗恩公司股东知情权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以股东自营或关联公司经营相近业务为由抗辩知情权时,应证明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和损害公司利益的风险。证明不足的,股东不仅可以查阅章程、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还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等会计凭证,并在本人在场时由负有保密义务的专业人员辅助查阅。 王某诉枣庄市某酒店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枣庄法院中小投资者案例:王某诉酒店公司股东知情权 ·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小股东为了解公司经营和长期未分红原因而提出书面申请后,公司拒不提供资料且不作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公司提供章程、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并明确查阅地点和合理期间,以兼顾股东监督与公司正常经营。 孙某某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8-2-267-002 · 人民法院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 股东对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决定、监事决定和财务会计报告享有法定查阅复制权,无须说明目的;但对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的查阅仍受不正当目的限制。若股东本人或其配偶、近亲属控制的关联企业与目标公司在主营业务、客户群和技术服务上存在实质竞争关系,公司可以据此拒绝提供账簿和原始凭证;仅以经营地域不同进行抗辩,不足以排除竞争关系。 孙某诉上海某贸易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奉贤法院案例:孙某查账不正当目的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股东虽可反复请求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但对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查阅仍受不正当目的限制。若股东本人或其近亲属控制的关联企业与目标公司在核心产品、客户和市场上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法院可以认定其查账请求具有不正当目的,从而驳回账簿和会计凭证查阅请求。 夏丰与酒奢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上海一中院案例:夏丰诉酒奢公司知情权边界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确认公司及其他实际股东已经承认原告的实际股东身份,故其可以依法行使知情权。股东在已完成书面前置申请且不存在不正当目的时,可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但原则上不能复制会计账簿;对会计凭证的查阅则须进一步证明账簿存在明显问题或查阅凭证具有合理必要性,否则不予支持。 江某与某房地产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南通法院案例:江某委托专业人员查阅会计凭证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公司不能证明股东查阅账簿和会计凭证具有不正当目的或者会危及公司商业秘密、安全的前提下,法院可以支持股东及其委派的专业财会人员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否则,股东知情权将因专业能力不足而流于形式。 韩国T某株式会社与天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曹某铉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最高法典型案例:外国投资者股东知情权 ·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典型案例 对于外国投资者作为中国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案件,外国法人的诉讼代表权应适用其登记地法律判断,而股东知情权的内容和行使方式适用中国公司法。外国股东依法可请求查阅、复制公司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查阅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 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4-08-2-267-003 · 人民法院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 股东知情权诉讼中,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当然导致股东资格立即丧失;如起诉时对外仍为登记股东、对内仍载于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且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其失去股东资格,原告仍可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 陈某云诉射阳县某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4-08-2-267-002 · 人民法院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灭失并非法定拒绝股东知情权的事由。公司对财务会计资料负有法定保管义务,因自身保管不善导致资料灭失并妨碍股东行权的,应由公司承担不利后果。 河南某实业公司诉某银行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8-2-267-001 · 人民法院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 原股东如有初步证据证明其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法院不应以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但案件受理后,法院仍应对其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权益受损以及知情权、盈余分配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实质审查。

表决权:决议成立、无效与优先认缴

这一组聚焦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程序审查、公司自治边界、名义股东能否表决,以及增资中现有股东的优先认缴权如何影响决议和入股协议的效力。

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指导案例10号 · 最高人民法院 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主要审查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与章程一致性,不对商业判断的事实基础作普遍实质审查。 陈某与某集团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海淀法院典型案例:未提前通知会议议题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股东会通知虽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及概括性主题,但未完整披露拟审议的重大事项,且实际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股东出资转让、董事会解散、董事与经理免职、章程修改等与特定股东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议题,属于通知事项不完整的召集程序瑕疵。该瑕疵并非轻微瑕疵,足以实质影响股东行使发言权和表决权,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相关股东会决议。 李某与某信息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海淀法院典型案例:章程约定的董事会邮件表决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公司法未强制限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必须以线下实体会议方式表决时,公司章程可以就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作出安排。若章程明确允许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以通讯方式表决,且全体董事均收到通知并实际回复意见,达到章程约定通过比例的,董事会决议即不因未举行线下会议或个别反对董事未签署纸质决议而不成立。 葛某某诉北京赛都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决议纠纷案 北京公司审判案例:赛都广告决议追认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字虽非股东本人书写,但如该股东在决议作出后明知公司继续依决议经营,仍签署后续相关股东会决议、接受执行结果且长期未提出异议,其行为可构成对代签行为的追认。此种情况下,股东不能仅以签字不真实为由请求确认决议不成立、无效或撤销。 贾某与某科技公司、费某、王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海淀法院典型案例:修改出资期限不得简单适用资本多数决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缩短股东认缴出资期限虽然通常以章程修改为表现形式,但其直接影响各股东的期限利益和固有股东权,并非单纯的日常经营管理事项。控股股东以资本多数决方式在未通知、未征得少数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提前其他股东出资期限,属于滥用股东权利,法院可以确认该部分股东会决议无效。 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与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最高法二巡典型案例:股东会决议效力与公司自治 ·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人民法院审查股东会决议效力,应以合法性为主、合理性为辅,重点审查召集程序、表决程序和决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对未违反强制性规则、亦未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公司自治安排,法院一般不宜以实质商业判断取代股东会决定。 陈某某诉山东A公司、北京B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梁山法院中小投资者案例:陈某某诉山东A公司决议不成立 · 梁山县人民法院 涉及延长大股东出资期限等与其自身利益直接相关事项时,关联股东表决应当回避。未通知小股东参会,且剔除应回避股东后未达到章程规定通过比例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赵某、钱某诉枣庄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枣庄法院中小投资者案例:赵某、钱某诉枣庄某公司决议不成立 ·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未经合法召集程序召开股东会,而是先写好决议结果再要求股东书面签字确认的,不构成依法形成的股东会决议。股东收到材料但未表决、未回寄,不能当然推定其同意;依赖该股东会改选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同日董事会决议亦随之不成立。 监事召集临时股东会并变更法定代表人案 上海高院裁判文书:监事召集临时股东会与法定代表人变更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在执行董事或原有治理机关未依法召集股东会的情况下,监事依公司法提议并召集临时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可以作为内部任免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依据。即便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与股东之间关于法定代表人任免的内部争议,原则上仍应以有效股东会决议为准。 姚锦城与鸿大(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歌等公司决议纠纷案 公报案例:出资期限决议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除法律规定或存在其他合理紧迫事由外,认缴出资期限涉及股东期限利益,不得由控股股东以多数决方式单方提前并损害少数股东权益;相关决议可被确认无效。 张艳娟诉江苏万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万华、吴亮亮、毛建伟股东权纠纷案 公报案例:虚构股东会决议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及其决议的有效性,以依法召开会议并由股东真实参与和表意为前提;实际控制人虚构股东会及其决议的,其他股东请求确认无效应予支持。对虚构会议和虚假决议,不适用公司法关于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撤销的限制。 黄伟忠诉陈强庆等股东资格确认案 公报案例:稀释增资无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未经有效股东会决议,他人虚假增资以稀释原股东股权的,即使已办理工商备案登记,仍应认定无效,原股东持股比例应恢复。 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蒋洋诉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及公司增资纠纷案 公报案例:新增资本优先认缴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现有股东依法享有就新增资本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的权利。即使股东会就增资本身形成了有效决议,若公司在未依法保障原股东优先认缴权的情况下,直接安排第三人认缴新增资本并成为新股东,则该部分决议内容及相应入股协议无效,原股东可以主张恢复其优先认购地位。 吴某诉北京某某公司等公司决议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4-08-2-270-001 · 人民法院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 判断股权转让条款性质,应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若让渡股权的根本目的在于担保债权实现,该安排属于股权让与担保;受让股权的名义股东原则上仅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利益,不享有参与决策、选任管理者、分取红利等实质性股东权利,据此作出的表决不足以支持股东会决议成立。

分红权:强制盈余分配、主体资格与替代救济

最后看法院何时会介入分红: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且控股股东转移、隐瞒利润时,可否强制盈余分配;实际投资人或原股东何时可以主张分红;以及连续不分红时的退出型救济。

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李昕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公报案例:强制盈余分配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虽无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但在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且控股股东变相分配、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强制盈余分配,以保护少数股东收益权。 楚某诉某某有限公司股东盈余分配案 成武法院案例:楚某诉某公司股东盈余分配 · 成武县人民法院 公司章程和既有分红安排已经表明利润按出资比例分配,而公司又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完整财务资料反驳股东主张的,法院可以依据不利推定认定分红事实成立,并判令公司支付拖欠红利及利息。 原股东对自己持有股份期间尚未分配的利润是否享有分配请求权案 鲁法案例〔2024〕739 · 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利润分配请求权在公司尚未作出分配决议前,属于依附于股东身份的抽象股东权利。股权经执行或转让发生移转时,如尚无分红决议或具体分配方案,原股东一并让渡该项抽象权利,之后不能再以不当得利等名义追索转让前持股期间尚未决议的利润。 未实缴出资、股东资格解除与利润分配请求权复议案 上海金融法院执行复议:未实缴出资与利润分配请求权 · 上海金融法院 公司章程约定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时,未实际缴纳出资的登记股东即使名义上仍持股,也不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但在对外关系中,若股权已被法院冻结且股东资格解除决议形成于冻结之后,且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该内部决议不能当然对抗执行程序中的外部善意相对人。 赵某、王某等诉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刘某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8-2-274-003 · 人民法院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 在公司未作出利润分配决议的情况下,中小股东请求法院直接救济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至少应证明公司在弥补亏损、缴税并提取公积金后存在可供分配的实际利润,并且控股股东存在滥用股东权利致使公司长期不分配利润的情形。两项条件不能同时满足的,诉请不应支持。 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李昕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2016)最高法民终528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最高法院确认,执行董事李昕军在资产转让及资金安排中将回购款项长期占用于其控制关联公司的行为,导致公司应分配利润不能按期返还,构成对公司与股东权益的实质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类案型中,资金去向和关联人受益路径是确认“损害公司利益”与董事高管责任的重要审查要素。 许明宏诉泉州南明置业有限公司、林树哲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公报案例:股东分红诉请的主体与程序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在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请求确认董事会或者公司决议效力与请求公司盈余分配,分别属于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通常不宜在同一案件中混合主张。对公司盈余分配或者其他股东权利主张,原告原则上应证明其具有股东身份或者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仅以实际投资安排主张分红而不能证明相应主体资格的,法院可以不予支持。 河南某实业公司诉某银行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8-2-267-001 · 人民法院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 原股东如有初步证据证明其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法院不应以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但案件受理后,法院仍应对其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权益受损以及知情权、盈余分配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实质审查。 指导案例96号: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指导案例96号 · 最高人民法院 有限责任公司初始章程中的“人走股留”及回购安排,只要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可认定有效。